市关于印发《常州市食物小做坊登记办理法子》
为规范食物小做坊登记办理,加强食物小做坊监视,保障食物平安,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物小做坊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食物出产许可办理法子》(国度市场监视办理总局令第24号)等法令律例规章,连系本市现实,制定本法子。本法子所称食物小做坊,是指具有固定出产加工厂所、出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出产前提简单的食物出产者,但不包罗食用农产物出产者。食物小做坊处置食物出产加工勾当,该当取得食物小做坊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得处置食物出产加工勾当。第市市场监视办理部分担任监视指点全市食物小做坊登记办理工做,具体工做由县级市(区)人平易近确定的食物小做坊登记部分(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担任实施。第五条食物小做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准绳,即统一个食物小做坊处置食物出产加工勾当,该当取得一个食物小做坊登记证。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物小做坊登记的,受托人该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登记机关权柄范畴的,该当立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奉告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正在能够就地更正的错误的,该当答应申请人就地更正,由申请人正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印,说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定形式的,该当就地或者正在5个工做日内一次奉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该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正在5个工做日内奉告的,该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根据。过期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登记机关权柄范畴、申请材料齐备、符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材料的,该当受理食物小做坊登记许可申请。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该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该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明不予受理的来由,并奉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十一条对食物小做坊出产加工的食物实行目次办理,具体出产加工的食物品种目次由县级市(区)市场监视办理部分连系现实制定,经同级人平易近核准后向社会发布,并报市市场监视办理部分存案。第十二条登记机关该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本色内容进行核实的,该当进行现场核查。第十进行现场核查的,该当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核查人员该当出示无效证件,并填写现场核查表记实现场核查环境。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查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和核查人员签名或者盖印。申请人签名或者盖印的,核查人员该当正在现场核查表上说明,需要时能够邀请相关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该当自接管现场核查使命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完成对出产场合的现场核查。因不成抗力,或者供电、供水等客不雅缘由导致现场核查无法一般开展的,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限。第十四条除能够就地做出许可决定的外,登记机关该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做日内,按照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环境,做出能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0个工做日内不克不及做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担任人核准,能够耽误5个工做日,并该当将耽误刻日的来由奉告申请人。对合适前提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向申请人颁布食物小做坊登记证,并传递相关镇人平易近或者街道处事处。对不合适前提的,该当及时做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由,同时奉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十五条食物小做坊登记证该当载明食物小做坊名称、出产地址、运营者姓名、食物品种范畴、产物包拆形式等消息。第十六条食物小做坊登记证式样和食物小做坊登记证编号法则,按照省、市市场监视办理部分的相关施行。食物小做坊登记证分为副本、副本。副本和副本具有划一法令效力。副本填写内容取副本分歧。副本还该当载明食物品种明细。第十八条食物小做坊该当正在出产加工厂所的显著停业执照、食物小做坊登记证、食物平安许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利用的食物添加剂目次。第十九条食物小做坊登记证无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做坊名称、运营者姓名、出产地址名称、食物品种范畴、包拆形式等事项以及出产工艺流程、次要出产设备设备等发生变化的,该当正在变化后10个工做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动申请。第二十一条食物小做坊登记证无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该当正在届满30个工做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该当对变动或者延续小做坊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出产前提未发生变化的,能够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出产前提及周边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物平安的,该当就变化环境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动的,该当向申请人颁布新的食物小做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做出变动登记决定的日期,无效期取原证书分歧。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该当按照申请人的延续申请正在食物小做坊登记证无效期内做出能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决定准予延续的,颁布新的食物小做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无效期自登记机关做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较。第二十五条食物小做坊登记证丢失、损坏的,该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补办申请书。食物小做坊登记证丢失的,该当提交书面丢失声明;食物小做坊登记证损坏的,该当提交损坏的登记证原件。材料合适要求的,原登记机关该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做日内补发食物小做坊登记证。补发的食物小做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无效期取原登记证分歧。第二十七条食物小做坊运营者终止食物出产,食物小做坊登记被撤回、撤销,该当正在20个工做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及食物小做坊登记证原件,打点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食物小做坊运营者未按申请打点登记手续的,原登记机关该当依理食物小做坊登记登记手续,并正在网坐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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